“另行制定”是法律上經常出現的關鍵詞,是授權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的重要依據。法律上的“另行制定”主要有三種表述形式:一是另行制定(規定),二是根據本法(法規)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規定),三是根據本法(法規)的原則另行制定(規定)。
另行制定
一是只授權相關主體另行制定,未明確載體形式。這是最常見的用法,不同類型的國家機關都有可能作為“另行制定”的主體。由國家權力機關另行制定的,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1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睋?,全國人大可以制定法律或具有法律性質的“決定”。由行政機關另行制定的,如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睋?,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文件。由軍隊或軍事機關另行制定的,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4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睋?,軍隊有關單位和武警部隊可以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制定軍事規章,也可以制定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法律規定由相對抽象的主體負責另行制定。如法官法第29條規定:“法官的等級設置、確定和晉升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边@里的“國家”就是相對抽象的主體,按照這個規定,中央層面出臺的法律文件均可以。此外,黨內法規也有類似規定。如《中國共產黨章程》第50條規定:“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边@里明確了“由中央另行規定”,便可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9條,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中央黨內法規。當然,也可以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黨內文件。
二是規定由其他法律或下位法另行制定,但未明確主體。如保險法第184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边@里明確了另行規定的載體形式是法律、行政法規,盡管保險法沒有明確由誰負責另行規定,但根據立法法,有權制定法律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的是國務院。
三是只規定了另行制定,沒有明確主體和載體形式。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82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北M管這里沒有規定另行制定的主體和載體形式,但結合該條例的行政法規性質以及證券業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可以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文件,也可以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規章或文件。
根據本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另行制定
有的法條強調“根據本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另行制定”,究其原因,主要是本法或者其他相關法律容量有限,難以在一部法律中窮盡所有內容;同時,所調整的對象又是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特征的事項,因而即使是授權另行規定,也要按照上位法的規定進行制度設計,難有例外。這可以通過具體事例來分析。
一是根據本法另行制定。如計量法第32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边@里強調“依據本法”的原因,可以從計量法第1、2條中找到。根據該法第1條,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第2條明確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法”。這里的計量事項就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特征,要求各行業各領域一體遵循。因而,軍隊和軍工系統計量工作的制度規定必須以計量法為依據,再按照該法的要求進行細化規定。
二是根據其他相關法另行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軍事單位涉及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事宜的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弊鞒鋈绱艘?,可以從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找到原因。如該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停泊、作業以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法”,這里強調的活動主體,就包含了民用和軍用船舶、設施及相關主體,因而軍事單位涉及海上航行的管理辦法,要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來制定。
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制定
明確要求“根據本法的原則另行制定”,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本法規定了相對宏觀的制度及原則方向,更為具體細化的內容留待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來規定。二是對于特殊情況且相對獨立的領域,本法只作原則性規定,具體內容則由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來調整。
一是需要作出專門的細化規定。如《出版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边@里列舉的幾個辦法都是操作性、程序性較強的規則,難以由《出版管理條例》調整規范,因而需要另行制定。
二是存在特殊情況的領域。如《政府投資條例》第37條規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政府投資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國防科技工業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痹趯嵺`中,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投資建設涉及國家安全且具有鮮明特點和規律,也有一定的保密性,因而需要根據相關條例確立的原則另行制定辦法。